近年来,随着计算机技术、视频处理技术、传输技术、存储技术等的迅猛发展,视频监控技术有了长足进 展,系统功能日趋完善,性能日益提高,已经成为安全防范主要手段并广泛应用于许多场合,为公安机关及保安服务企业顺利开展工作提供很大便利。
20多年来,视频监控系统经历了从第一代百分之百的模拟系统,到第二代部分数字化的系统,再到第三代完全数字化的系统(网络摄像机和 视频服务器)三个阶段的发展演变。在这一过程中,视频监控系统与设备虽然在功能和性能上得到了极大的提高,但是仍然受到了一些固有因素的限制,其中既包含人类作为监控者自身在生理上的弱点,也包含视频监 控系统配置以及视频监控设备在功能和性能上的局限性。
一、对犯罪者的震慑作用。从日常活动理论的观点来看,如果有能力的监控者在场即可以影响、阻止或中断犯罪行为的发生。而作为有能力监控的方式之一,在警力资源相对不足的情况下,视频监控系统的应用便成为一种极为自然的选择。通过安装视频监控系统,提高道路、社区等场所的监控性,同时约束犯罪者侵入目标的可能性,可以预防犯罪的发生,给犯罪者以很强的震慑作用。
借助视频监控进行动态跟踪,可以预先发现违法犯罪征兆和甄别犯罪嫌疑人,并对其犯罪活动予以合法控制,实现防止或制止犯罪的曰的。据资料显示,某地在安装视频监控后,与安装前相比,刑事案件发案率同比下降了22%.其中“两抢一盗” 案件分别下降了88%和90%。广极作用,会对犯罪人群产生强大的心理震慑,打击他们的犯罪气焰。在这全天24小时关注下,使他们无法为 所欲为。
一、实时监控,制止、抓获现行犯罪。视频监控可以对街道、车站、市场、网吧和公园等犯罪敏感高发的公共场所进行实时监控,一定的视频防 范策略能够用于检查并提供早期侦测和阻止犯罪行为的机会。同时,视频监控是出色的实时检测威胁和攻 击特征、判别攻击、监视攻击进程和检查防范效果的工具。通过视频监 控系统的实时特点,保安人员可以及时发现可疑对象并对其密切跟踪监 控,同时快速反应,采取应对措施,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因犯罪行为而产生的损害。
三、控制、追踪犯罪嫌疑人。借助视频实时监控,公安机关通过分析嫌疑人实施犯罪后可能逃跑的路线, 并沿途进行实时监控。倘若无法做 到实时监控,也可以通过调取、回放案件相关区域和犯罪嫌疑人可能往来路线地段的视频监控资料,分析犯罪轨迹并锁定目标,结合已获取的线索和相关证据材料,控制、追踪犯罪嫌疑人,为侦查破案提供正确方向。
四、回放利用,提供有力证据。利用视频监控,对相关资料加以分 析对比,可以为窜并案件提供大量信 息,不仅能够认定嫌疑人的形象和身份,而且对涉案认定和犯罪重现也有 帮助。尤其是对于某个嫌疑人或者 某个犯罪团伙实施的犯罪而言,通过 对视频监控资料的整合,分析作案对象的体貌特征、作案手段、活动规律,从中寻找频繁出现的可疑人员,以图像图案,就能够及时并正确地拓宽窜 并案的渠道,为系列案件的侦破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持。
五、查明犯罪事实、查找犯罪嫌疑人。在某些情况下,犯罪现场的视 频监控系统有可能拍摄到了整个犯 罪过程,倘若警察能及时调取现场的监控录像,整个案件情况、犯罪嫌疑 人的形象便直接明了。再结合对犯 罪嫌疑人形象的识别,就能够起到查 清犯罪嫌疑人身份,及时准确的窜并案件等作用。即便缺乏中心现场的 监控材料,通过调取现场周围的监控 录像,比对分析出入现场的人员、车 辆特征,寻找相关线索,也能缩小侦查的范围、提高侦查的效率。
与此同时,视频监控资料属于视听资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种证据之一,其证明方式形象直观。身为案发现场的“目击证人”之一,视频记录的是案件发生时同步形 成的事实,属于能够认定犯罪的直接证据,证明力强。
实践中利用视频监控开展侦查活动,已成为提高侦查效率的有效途径,并有着广阔的前景。但也应该看到,我国运用视频监控打击犯罪的时间不长,就目前而言,受多种因素影响,运用并非尽善尽美,在建设、具体应用及法律规范方面确实还存在着 种种缺陷。
一、公共视频监控对个人隐私权的影响。视频监控技术发展到今天, 不能不提的是对公民隐私权等权利 的影响。从侦查犯罪与预防的必要 性出发,在公共场所设置视频监控的 确有宏观效益,然而,作为打击、预 防犯罪有力武器的同时,也引发了一 系列法律问题,如易侵犯公民隐私权 等。因为视频监控并不能辨别出谁 是违法者,而是机械地监视并储存着 凡是途经或逗留该公共场所之人的所有行为。
虽然个人在公共场所也可能暴露于他人的目光之下,但这种暴露只 是短暂性地存在于脑海之中,而视频 监控系统却能长时间的存录个人信 息,且经过分析完全能将信息予以个别化,即将属于个人的有关信息收集、储存,从而对个人信息自决权、隐 私权产生影响。更有甚者,倘若监控 所得的影像资料被不当利用、传播、外泄,更会对公民的安全造成不当影响,对公民的权利造成严重的损害。
二、无判断能力,实时监测困难。
目前的视频监控系统主要依靠监控人员进行人工监控,由于监控系统汇 集了大量的视频,存在人员易疲劳、很难实时监控每路视频、报警精确度 差、误报和漏报现象多报警响应时间长、录像数据分析困难等弊端。希望视频监控系统能像眼睛一样时刻保持警戒,但目前的视频监控系统很 难做到这一点,即便是有人盯着屏幕,也很难保证这一点,权威的数据 显示,人的注意力仅能坚持20分钟, 20分钟后90%以上的信息会丢失。
三、应用范围过窄,信息获取困难。运用视频监控为侦查实践服务之所以切实可行,视频监控的规模化 建设是重要前提。目前,无论是政府 还是单位、个人,对视频监控的重要 性和必要性都达成了普遍认同,但可以运用于侦查破案的信息量还远远 不够,具体表现为:有的地方任意建 设,存在资源浪费;有的地方密集安装,却存在盲点;而有的地方该安装 却没有安装。总之,在案件侦破过程 中,运用视频监控破案往往存在碰运气的成分。
四、安装位置欠妥,拍摄效果不理想。由于视频监控的安装缺乏科学评估,盲目性大,往往是为了安装而安装,致使布局不合理。因此,仅仅依靠个人主观理解选择安装位置和角度,就极易出现或因安装位置过高而拍摄不清甚至未拍到、或因环境因素影响而拍摄不清、或因位置被遮 挡而影响拍摄范围的尴尬情况,以致 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五、日常管理和维护缺乏。视频监控作用弱化是由于资金、人力资源不足和缺乏管理等原因,当视频监控安装完毕后,相当多的单位无法进 行定时或不定时的管理和维护,尤其是在经受一定的风雨后,镜头灰尘遮盖、受损,线路断开,只拍摄不记录等情况经常出现,给提取、处理、分析资料及联网管理等带来了意想不到 的困难,视频监控难以体现应有的价值。
六、资料管理分散,保存期限短 暂。视频监控资料保存期限短暂,一 般而言,只有15至30天,有的仅一 周,然而,犯罪的隐蔽性使得案件与 嫌疑人的行踪常常无法及时发现,待 查清时,资料往往已被销毁。另外,视频监控资料由相关责任单位建设、 管理及保存,相对比较分散。这些资料整合困难、容易流失,给公安机关查询、对比和提取带来诸多不便,降 低了侦查效率。
七、缺乏统一标准,利用效益较低。对于视频监控资料,缺少标准化生成方法及利用其指导侦查的工作 模式。当前,视频监控的应用已融入 到正常侦查活动中,但采用的仍然是传统方案排查,费时费力,未发挥视频监控的最大效益。同时,视频监控 资料的跨域、跨警种共享以及与其他 信息系统的借鉴交流问题突出,标准不统一使一个个信息变得孤立,限制 了情报信息系统的建设及应用。
一、打击犯罪与保障公民隐私权之间的平衡。英国的视频监控系统 已经比较完善,但并不与注重保护隐 私权相冲突,因为其对视频资料的管 理十分严密。然而在我国,视频监控 的运用往往会涉及侵犯公民权利问 题。隐私权的核心是公民对个人的 事情享有自治和自决的权利。从广 义层面来说,公共利益与自身利益本身就存在一些矛盾,但为了维护公共 利益,个人利益在必要且合理的范围 内需要作一些让步。另外,有必要对安装的公共场所进行界定。
个人认为,在公共场所,公民期待隐私权受保护的程度相对而言应 较低,我们不能一味强调个人隐私,需要以法律法规来保障公民隐私权 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面对视频监控在侦查实践中运用的日益普及化,鉴于对公民隐私权等基本权利的 妥善保护,出于维护公共利益而安装 视频监控也应有限度,必须合理确定安装位置和地点,严格规范和控制资料的获取方法和使用程序,加强执法 检查监督,完善相关救济。与此同时, 在侦查实践中运用视频监控应遵循以下法律原则:
(一)利益平衡原则。利益发生 冲突时,冲突的解决要通过评估不同 利益的各自分量,进行公平的权衡, 确保其间更为重要利益的优先地位, 达到利益的平衡。对城市的视频监控与个人隐私权保护之间的矛盾,我 们也要运用利益平衡原则,当个人的 隐私与重大社会公共安全发生冲突时,个人隐私应当让位于后者,但应 明确告知。对于因一般性社会管理 丽需要安装视频监控时,必须经过 详细论证、市民听证,在确保个人隐 私权不被侵犯的前提下,方可安装, 除非有法律明确规定可以在例外情 形下隐蔽安装之外,视频监控的建设必须明显可辨,以便让公民选择 是否进入视频监控区域内并接受合 理结果。
(二)最小损害原则。最小损害原则是指在视频监控的安装和使用 过程中应最大限度地减少对个人隐私权的损害:第一,安装和使用要具 有合理性,即视频监控的使用应限制 在合理范围内,视频监控图像信息能 够对监控目的的实现起到关键性作用;第二,视频信息的使用要注意其 准确性、正当性和连贯性。对出于不 正当目的而对视频信息进行修改、拷贝等行为,个人有权要求相关部门进 行核查并予纠正,如对个人造成了损害,相关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法律责 任。
(三)利用的限制性原则。应严格控制视频监控资料的管理和使用过程,明确规定调阅及使用的范围,防止资料被不当利用。倘若有传输 利用的必要,也应严格设定权限并依 法进行。
目前,我国对视频监控系统仍缺 乏统一、明确的法律规范,但部分省市已出台了相关法规。随着视频监 控运用的普及与对人权保障的日益 重视,通过法律规范视频监控的设置 与使用已是趋势。根据视频监控在侦查实践中运用时应遵循的法律原 则,在对其进行的具体法律规制方 面,需要考虑以下几个问题:首先, 主体资格的设置须经过有关政府部门的审批或监管,通过法律上的规定 加以明确;其次,设置监控范围与地点时须考虑客观必要性与合理性;最 后,必须严格限制资料的使用范围及程序,注意妥善保管及保密。
二、规范视频监控的安装与管 理。首先要力求安装的科学合理。 视频监控的安装是一项巨大的耗资 工程,为了最大限度地利用有限资 源,有必要在增加数量的同时,对整 个城市区域违法犯罪的地域特点进 行科学评估,找准重点监控范围,安 装视频监控系统。同时,安装必须实 现规模化、体系化,相互衔接,确保整 个区域处于监控范围之内。根据犯 罪死角的特点,预防犯罪就要明确区 域性和增强监视作用,明确区域性在 于减少心理死角与社会死角,增强监 视作用在于减少时间死角与空间死 角。
总之,通过安装视频监控,最大限度地消除死角,可以克服人力监控的不足,以预防犯罪发生。另外,为 了达到防范与侦查的双重效率,应在 有必要且被允许的范围内安装一定规模的隐蔽性和夜视功能的视频监 控,以便发挥综合效能。
其次要严格视频监控设备的管理。为保证视频监控有针对性地展 开,须加强业务指导与检查督促,帮 助建立图像保存、设备运行等管理 制度,为侦查实践服务。同时,要强 化人员培训,使其熟悉设备状况及使用方法,掌握监控平台和操作技 能。另外,为了保障视频监控始终 处于运作之中,必须对其定期加以 维护。实践证明,缺乏定期的检查 和维护,势必造成视频监控年久失 修,假如犯罪嫌疑人在系统出现故障 时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就会造成功亏 一篑的结果。
三、完善视频监控运用的具体操 作规程。视频监控的建设、运用和维 护应当按照统一标准进行统筹规划 和建设,通过合法利用以达到资源共 享的目的。各级公安机关应高度重 视视频监控资料的研究与运用,一旦 发生案件,要迅速运用视频监控发现 线索、锁定目标、证实犯罪,把视频监 控资料的运用作为新的侦查途径,积极实施。
同时,要充分完善视频监控运用的具体操作流程,使其独特的功能最 大限度地发挥。视频监控资料发挥 的效益如何,关键在于运用。例如, 对已发案件,通过认真分析犯罪手段、活动规律,收集预警信息,预测犯 罪流向,研究运用空间信息破案的条 件和需要掌握的要点,充分发挥空间 信息在串并案件中的作用,以图像来 串案,提高侦查效率。
四、视频监控要与其他措施结合 使用。视频监控对安全防范及犯罪侦查有显著作用,但公安机关及保安 服务企业不能对其过度依赖,应当正 确看待视频监控的作用,与相关其他措施结合使用,从而实现互动,确保 防范的稳固及侦查的深入推进。例 如,就安全防范而言,应与其他子系 统协调工作,发挥整体效能的优势,弥补自身的不足。
随着科技进步的不断加速,未来 视频监控系统必将迈向智能化、数字化、网络化及高清化,其智能分析、高 清晰显示记录、远程监控及长期保存 等功能变成可能,使得视频监控作用 日趋强大,在预防打击犯罪方面亦将 扮演更加重要的角色。
但是,在其发挥能效的同时,我们必须同时衡量公民权利的保障。本着保护公民权利,诸如隐私权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针对公共视频监控的 设簧及其资料的采集、保存和使用等,用法律给予必要的规制,确保其不至于反过来成为侵害公民权利的 “隐形杀手”。
今后的发展过程中,随着相关法律逐步健全,人文素养的不断提升,相信未来视频监控系统的将会有更大的施展空间。
来源:中国保安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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